关于废止《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效)


2021-04-15 10:13:53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粤环发〔2018〕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废止

《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129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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