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公约

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倡导广东省环境监测企业自觉诚信经营,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秩序,维护环境监测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环境监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鼓励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与环境监测有关的非会员单位志愿签约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

第四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是由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监测的企事业单位、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生产与销售企业、监测运营及与环境监测有关的管理、咨询单位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并对签约人履行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签约人承诺在开展环境监测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实验室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的有关规定,坚持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协会的监督。

第六条  签约人承诺严格按照认证的标准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不伪造、涂改、转借计量认证资质、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第七条  签约人承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自觉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不采用低于成本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坚决抵制和杜绝贿赂、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不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签约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合同,不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或者违规分包。

第十条  签约人承诺坚决抵制其它签约人的违规违约及其他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  签约人承诺协助协会对违约、违法、不当行为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签约人承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签约人传递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签约人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签约人的正当利益。公约由协会秘书长负责与相关单位法人代表签订。

第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对签约人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诚信守约先进典型,接受相关投诉、举报、申诉,对签约人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签约人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协会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方式,并保证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

第十六条  签约人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协会理事同意,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处:

(一) 提出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在协会会刊、网站或省环保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二)取消会员资格,或取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将签约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所有签约人均有权监督协会或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情况。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协会理事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向社会公布。





主办: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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