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失效)


2021-04-15 10:13:53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202号

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要求,省环境保护厅于2013年5月印发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2013〕35号),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以下简称“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审批。考虑到当时粤东西北地区机动车排气监管能力较差、人员配备不足,为了确保机动车排气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顺利完成,在机动车排气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后,省环境保护厅继续举办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以及检测人员的数量也在迅猛增加,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监管能力不断增强,因此,我厅决定将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到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培训及考核下放的重要意义

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是机动车排气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的一项配套措施,是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行政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管理部门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作用。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务实为民的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的重要意义,把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下放与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结合起来,提高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下放的承接准备工作。

二、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的相关衔接工作

本次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试行截止期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试行截止期同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省环境保护厅不再组织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业务,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要尽快成立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衔接工作,依法制定并公开相关制度,确保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顺利交接。省环境保护厅已核发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上岗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而上岗证有效期满后的换证考核续证业务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

三、开展培训及考核工作的管理要求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的机动车环保专家库并定期更新。机动车环保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技术和设备、监管手段等相关知识。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地区或者省级机动车环保专家库中选派专家对申请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资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二)要积极主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和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班,对培训后考核合格的人员核发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上岗证。采用相同检测方法的地区可联合组织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核发上岗证。采用相同检测方法的地区,各地核发的上岗证在有效期内可在全省跨市互认,不需重新培训和考核。

(三)要加强和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的管理。首先,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人员配置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每条检测线是否按要求配备2名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员。其次,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主管部门核发排气检测人员上岗证后,要将检测人员操作规范性等情况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同时应将检测人员录入当地的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通过该平台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巡查、督查,切实加强对检测人员违法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数据的查处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积极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的宣传,引导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积极派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排气检测人员技能;同时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相关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6年5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顺强 020-852666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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