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2020年2月20日起废止)


2021-04-15 10:13:53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4〕9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前,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继续按照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燃气标准执行,并按照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基准氧含量9%折算排放浓度。

为杜绝乱改乱烧现象,建议各地参照《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的相关要求,尽量采用专业化第三方治理和运营模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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