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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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40
  • 发布时间: 2026-0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 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广东省 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人员规范行为和 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单位应对本准则 进行执业承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 营维护服务相关从业人员。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 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廉洁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 能力。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 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要求,以及有 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 确认。

第二章 遵纪守法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政策。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生态 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的纪律。同时,严格执行所在监测 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管理 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无生态环境监测失信记 录。

第三章 客观公正

第九条 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 相关各方。监测人员承担的监测业务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监 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可追溯。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 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十二条 对干预生态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 暗示等信息,应实行干预留痕和如实记录,不得隐瞒不报。

第四章 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第十四条 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 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的监测原始记录 和监测报告署名。

第十五条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 技术标准、规范,不得篡改、伪造、变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 变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 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出误导性的监测结论。

第五章 忠于职守

第十七条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 爱学习,钻研业务,守正创新,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第十八条 依法对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按合同约定等为客户的机密 信息和所有权保密,不得擅自发布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掌 握的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十九条 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 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技能,确保专业资质资格、技术 能力等持续符合工作需要。

第六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条 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及个人的职业形象,不参与有 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利用职业便利谋取私利,禁止在生态环境监 测过程中向被监测方借用财物、接受馈赠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负责制定、修改、 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生效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协会理事同 意,可以对本准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为首次发布,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 公示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2024年9月24日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执业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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