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首页
党建引领
党建新闻理论学习党建活动
协会介绍
协会简介协会章程协会宗旨规章制度分支机构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协会动态
会员服务
行业动态会员风采招标信息入会申请会员查询
技术服务
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团体标准实验室间比对行业评选项目申报
展会与技术交流
展会服务监测博览会技术交流
培训中心
在线培训培训通知课程信息培训资讯培训报名成绩查询证书查询
行业知识
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文档下载互动交流
信息公开
会员名录专家名录 会费标准 收费标准
行业自律
自律公约从业准则签约情况查询合规警示案件实录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2
  • 发布时间: 2021-04-1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304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公立卫生医疗机构排污费及其减免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7〕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四条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其中,未列明对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免缴排污费。第二十五条规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对公立医疗机构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78号)的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不属于排污费的免缴对象。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公立医疗机构 排污费 复函

首页|
党建引领|
协会介绍|
新闻资讯|
会员服务|
技术服务|
展会与技术交流 |
培训中心
|
行业知识|
信息公开|
行业自律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小程序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公众号

Tel:020-34476361
Email:gdsaem@126.com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407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粤ICP备14008562号-2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