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自动监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07-17 16:26:52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自动监测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自动监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和《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为了加强行业间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规范行业行为,推动市场公平有序地竞争,促进环境自动监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由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的企事业单位、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生产与销售企业、监测运营及与环境监测有关的管理、咨询、软件开发单位等以及从事自动监测服务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本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以促进环境自动监测行业发展、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技术、管理水平为宗旨,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引领的职责,为政府、企业、公众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专委会的职责:

(一) 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化环境监测和运营服务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等;

(二)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广东省环境自动监测行业的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三)促进诚信体制建设, 推动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行业技术、服务、管理经验交流活动,以及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五)调查研究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收集广东省内乃至国内外相关的行业、市场技术信息,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进步的建议;

(六)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开展自动监测的标准体系研究、协助制定符合环境管理需求的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推动自动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七)接受委托,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发展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会展、论坛、博览会)等。

(八)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专委会设立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一)单位委员——协会会员中从事或涉及环境自动监测领域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向专委会提出申请,履行申请登记手续,经批准均可成为单位委员。

(二)个人委员——经专委会邀请或个人申请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从事环境自动监测领域等相关工作,热心专委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并履行申请登记手续成为个人委员。

第六条  专委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委员代表大会。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委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推举、表决或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三)决定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按不超过总数三分之一的比例设立常务委员,并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并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委会执行期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

(二)研究行业发展对策等重要议案;

(三)审议并决定专委会重要工作事项等。

第十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下列情形可以随时召开:

(一)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

(二)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专委会秘书(由委员会一位副主任委员兼任),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推荐,协会秘书长提名,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专委会换届产生或改选产生的领导,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备案后生效。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协会下拨工作经费;

(二)开展各种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委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专委会不以任何名义向委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

第十八条  专委会的财务管理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建立专门帐目。


第五章  终  止


第十九条  专委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或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于2018年10月12日,经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环境自动监测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为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环境自动监测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自动监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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