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废铅蓄电池回收信息化监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07-19 15:16:09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废铅蓄电池回收信息化

监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废铅蓄电池回收信息化监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和《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为了加强行业间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规范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业行为,推动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促进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由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与销售企业、产生废铅蓄电池企事业单位、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环境监测及固体废物有关的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等单位,以及从事环境监测及危险废物监测、处理处置服务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本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以促进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技术、管理水平为宗旨,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引领的职责,为政府、企业、公众提供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专委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废铅蓄电池回收要求和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运营服务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等;

(二)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广东省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三)促进诚信体制建设,推动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业相关的技术、服务、管理经验交流活动,以及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五)调查研究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收集广东省内乃至国内外相关的行业和市场技术信息,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进步的建议;

(六)推进“广东省固废回收智慧服务平台—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信息化平台”的落地工作,建立并健全广东省废铅蓄电池环保大数据监测体系;

(七)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业的标准体系研究、协助制定符合环境管理需求的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推动废铅蓄电池回收行业的标准化建设;

(八)接受委托,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发展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会展、论坛、博览会等);

(九)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相关职能工作。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专委会设立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一)单位委员——从事或涉及铅蓄电池、环境类相关专业领域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向专委会提出申请,履行申请登记手续,经批准均可成为单位委员。

(二)个人委员——在环境保护、废铅蓄电池回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等相关工作,热心专委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经专委会邀请或个人申请并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可成为个人委员。

第六条 委员代表大会是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专委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委员代表大会,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委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推举、表决或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三)决定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是专委会的执行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位委员委派代表担任,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并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委会执行期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

(二)研究行业发展对策等重要议案;

(三)审议并决定专委会重要工作事项等。

第十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常务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下列情形可以随时召开:

(一)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

(二)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负责人是指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由主任委员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秘书长由协会提名,1名副主任兼任,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议时指定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会议。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相关岗位和部门。

第十三条 专委会换届产生或改选产生的领导,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备案后生效。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每年缴纳的会费;

(二)开展各种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委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用于开展日常工作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专委会的财务管理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建立专门账目。

 

第五章  终  止

 

第十七条 专委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或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废铅蓄电池回收信息化监测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于2021年4月22日,经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废铅蓄电池回收信息化监测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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