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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全社会通报!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39
  • 发布时间: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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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4年8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通过智能视频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精准锁定广东菲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经调查,广东菲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27日对南海区某公司废气排放口开展监测,根据该检测公司提供的监测原始记录显示,废气颗粒物的采样时间为60分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采样起止时间为10时36分至11时30分。但经现场智能视频监控推送,该公司采样人员废气颗粒物的实际采样时间仅为28分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实际采样起止时间为10时39分至11时07分。经核实,广东菲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通过采样仪器模拟颗粒物的采样数据,并通过修改采样仪器的时间设置伪造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采样时间和时长,实际监测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监测过程存在伪造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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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广东菲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向全社会公布,拟将案件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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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不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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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借助智能视频监控和大数据分析手段,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快速发现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排污单位环境监测状况,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积极推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佛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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