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臭气监测对照点扣除问题答复
问 开展无组织臭气浓度监测时,所测得的结果评价时,是否采用:监控点-对照点的结果值进行评价。
答 无组织监测臭气浓度结果依照对应执行标准开展评价,若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依据该标准第5.1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以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直接对照厂界标准限值判定达标与否,不采用监控点扣除参照点的浓度差值方式评价。 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相关标准解释单位。
来源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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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无组织臭气浓度监测时,所测得的结果评价时,是否采用:监控点-对照点的结果值进行评价。
无组织监测臭气浓度结果依照对应执行标准开展评价,若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依据该标准第5.1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以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直接对照厂界标准限值判定达标与否,不采用监控点扣除参照点的浓度差值方式评价。 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相关标准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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