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模标准界定相关问题的答复
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规模标准是什么?
答 有关入河排污口规模标准的问题,建议参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1312-2023),“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规模以上的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进行重点监管,规模以上是指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a)日排放水量300吨及以上或者年排放水量10万吨及以上的; b)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c)其他单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
来源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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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规模标准是什么?
有关入河排污口规模标准的问题,建议参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1312-2023),“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规模以上的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进行重点监管,规模以上是指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a)日排放水量300吨及以上或者年排放水量10万吨及以上的; b)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c)其他单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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