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两次采样之间是否有采样时间间隔要求?
问
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企业,根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5.2.2要求“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请问生活污水两次采样之间是否有采样时间间隔要求。
答
根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5.2.2条款,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该条款已经明确了监测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相关标准解释单位。
来源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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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企业,根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5.2.2要求“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请问生活污水两次采样之间是否有采样时间间隔要求。
答
根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5.2.2条款,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该条款已经明确了监测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相关标准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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