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问知识库 2025年(第五期)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噪声监测监控点位设置等问题的回复
一. 生态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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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楼在工厂旁边建设,是否有间距要求? 2、如果工厂旁边没有居民楼,是否还需要测厂界噪声? 3、工厂如果有频发噪声,是否要在频发噪声发生时检测厂界噪声? 4、如果工厂旁边有居民楼,是否必须要测频发噪声?如果要测,在哪里测?
答
1、在工厂旁边建设居民楼,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厂界噪声监测需要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执行。 3、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夜间频发、偶发噪声需监测最大 A 声级 Lmax,频发噪声、偶发噪声在发生时进行监测。 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布点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5.3相关要求。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可进一步咨询相关标准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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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在线监测设备在没有进行验收前,所监测的数据为有效数据还是无效数据?
答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 484号)要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规定,新装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需通过现场验收(包括设备性能测试、数据准确性验证等),验收合格并联网备案后,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其数据可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二. 环评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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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注塑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外购原料塑料胶粒(PC和PC+GF),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涂料及胶粘剂,注塑过程全密闭,注塑成品使用机械手夹取至传送带。 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注塑机→成品。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第53项“塑料制品业292”相关规定,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第五条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议结合项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排污等情况,对照《名录》判定环评类别。
来源丨广东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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