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问知识库 2025年(第四期)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点位设置等问题的回复
一. 生态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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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9.2.2监控点的设置方法规定下风向监控点最多可以设置4个点位,请问下风向监控点最少可以设置多少个点位?
答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规定为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未明确规定最少可设置的点位数。设置多个监控点目的是为了捕捉污染物的最大浓度,请结合现场情况确定监控点数量确保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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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时需要多少名环境监测持证上岗人员同时在场?进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时,采一个参照点,3个监控点,需要4名环境监测持证上岗人员同时在场吗?
答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准则》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规定,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 2 名监测人员在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要求采样人员应持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含1个参照点、3个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现场采样持证人员数量,需综合考虑CMA要求、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监测内容【如:监测点位(多少、远近)、采样方式(自动/手动、瞬时/连续)、监测项目(多少、操作繁简)、采样器具(多少、轻重)、采样时效性、样品保存时间、现场质控措施】等要素合理安排,确保采样过程规范、客观、真实、可追溯。现场采样工作应至少由两名监测人员共同完成,且均需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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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气分析仪氮氧化物的工作量程问题,需要您帮忙确认一下,以陶瓷为例,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是0-100mg/M3,实际测量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分别测量的,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量程分别应该怎么选?
答
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仅供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并未对CEMS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传感器的工作量程设置作出具体规定。建议综合考虑烟气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的实测浓度最大值和量程偏移验收技术指标要求确定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传感器的工作量程。1)工作量程应覆盖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的实测浓度最大值;2)考虑量程漂移测定以高浓度(80%-100%的满量程值)标准气体的测定结果为基础,选择实测浓度最大值/0.8作为工作量程可以使实测浓度最大值落在80%量程处,可能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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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废气颗粒物1小时等时间间隔采样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25mg/m3、<20mg/m3、22mg/m3,请问三次检测结果的平均值怎样计算?
答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的要求:“测定浓度小于等于20mg/m³ 时,表述为 <20mg/m³”。对于<20mg/m3的检测结果,若测定浓度小于检出限,建议参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相关要求,以1/2检出限参加计算;若测定浓度大于检出限且小于等于20mg/m³,以测定浓度参与平均值计算。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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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附录B(规范性附录),明确六价铬项目可以使用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进行测定。但是《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更新之后并未明确指出。
答
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显示,地下水六价铬的测定应优先采用原理为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和分光光度法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地下水质分析方法 第17部分:总铬和六价铬量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DZ/T 0064.17-2021)适用于地下水六价铬的测定。 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
二. 环评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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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型项目报告表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敏感点,需要对声敏感点进行声环境质量检测,由于本项目同楼不同层的企业之前报环评的时候已经对该敏感点进行检测过了,请问是否能引用其声环境质量数据,数据在三年有效期内。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相关规定,“厂界外周边 50 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引用数据的,数据应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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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扩建污水处理设施,扩建完成的后污水处理设施会提供给隔壁同行业企业一起使用,就是处理的是本企业的废水和另外一家同行业企业的废水,请问项目需要报批环评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5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规定,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应编制报告书;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应编制报告表。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照《名录》进一步判定环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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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已于4月15日失效,依据此文件发布的《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是否还有效?
答
《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已相应于2025年4月15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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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在环评编制中是否一定将行政处罚文件作为附件?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如实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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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已取得环评批复,承租人只是承租了部分厂房生产同类产品,我这边是否还需要重新申请环评批复及报告?
答
若项目的性质、建设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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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利用国道、省道、县道、农村道路两侧和河湖池塘等堤坝岸边,实施光风互补新能源路灯系统工程,实现道路照明的同时,将自发电能并网,并根据需求建设新能源汽车储充电站等。工程总装机容量预计为60万千瓦,接入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请问这类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吗?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于“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光伏发电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议您根据项目立项、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具体建设内容等实际情况判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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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立项为一个项目,项目中包含多个建设内容,其中一部分属于国家环评名录中豁免的内容,环评报告编制中,是否可以不评价这部分豁免内容?
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等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应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以及依托工程等内容。建议根据相关要求,对总体项目内容一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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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根据什么文件进行验收?若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进行验收,其调查因子应根据什么来确定?
答
请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港口》(HJ 436-2008)相关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工作。
三.有关标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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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4台天然气模温机,每台天然气模温机为 8 万大卡,经换算每台模温机的功率为0.093MW,对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中1.3要求,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属于锅炉范围,请问该模温机燃烧天然气产生的废气应该执行什么标准比较合适?是DB44/27-2001还是DB 44/765-2019?
答
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的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建议按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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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电石法制乙炔,主要原料是水和电石(CaC2),反应过程中会产生乙炔和氢氧化钙,该反应属于什么化学反应?请问该生产工艺及产品是否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3.1石油化学工业的定义,产生的有机废气又应该执行什么标准?
答
电石法制乙炔属于生产有机化学品类,所产生的废气排放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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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文件中,5.1.4 1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自动监控设备采用日均值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请问,文件中写明是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需要安装,那有机热载体锅炉要安装吗?
答
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文件中,“5.1.4 1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有机热载体锅炉暂未纳入该要求。
四.固废危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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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金属加工过程中含油金属屑怎么判断属于危险废物?对照《危废管理名录》(2025版)“HW09 900-006-09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8 900-200-08 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两项危废中均没有包括含油金属屑。含油金属屑沥干油后是否可以作为一般固废废物,交由炼钢厂回收再利用?
答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者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代码900-200-08、900-006-09,经压榨、压滤、过滤或者离心等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标准要求,作为生产原料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鼓励辖区内符合豁免利用条件的金属冶炼单位,经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注册登记成为豁免利用单位,依法提供豁免利用能力,解决市场需求。 有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解读释义事宜,需咨询生态环境部等法定解释权的单位。在无官方权威解读前,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要求,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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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含重金属电泳漆的金属元件回来加工,加工后的不及格品是否应该按照危废处理?
答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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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装过醋酸正丙酯的铁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否需要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登记,编号是什么?
答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乙酸正丙酯,又称醋酸正丙酯,属于危险化学品,cas号109-60-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包含毒性、腐蚀性等;含有或者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的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请上述物质的产生单位经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申报登记等制度,规范管理危险废物,严防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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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我司有计划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中有一名技术人员持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并有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但其未获得相关职称,是否符合以上条件?
答
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附一明确,有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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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具有易燃性的有机溶剂,我们将有机溶剂空桶作为盛装容器使用,没有废弃,属于危险废物么?
答
《固废法》明确,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有机溶剂用尽剩余的空桶,虽未被所有抛弃或放弃,但仍属于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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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自建污水站处理后外排,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污水站产生的污泥不在名录内,我司拟开展污泥鉴别工作,请问开展鉴别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
危险废物鉴别请遵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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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分为:改性稠化剂、食品级添加剂、聚合有机硅A、聚合有机硅B ;该产品为硅油脂,不属于危险级化学品且无生物毒性 ;厂家提供的MSDS中表明该产品使用的剩下的废容器无需特别处理 问题:该包装物是否可以当做工业垃圾处置;又或者当危废废物处置?
答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建议按危险废物管理。此类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应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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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家综合医院,床位设置有500张以上,医院有实验室、检测室,因会使用一些酸、有机溶剂等,会产生废气,废气收集后通过15米以上的废气排放口排放,请问实验室是否需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发证管理,还是把这个实验室、检验室归类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呢?
答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1105-2020)已将医疗机构的检验科、实验室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根据所述信息,床位500张以上的医院中设置的检验科和实验室应一并纳入该医疗机构,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径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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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标准“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1)的尾水排放管理。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小于30亩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的规定,请问养殖水面30亩的界定,是以单个鱼塘面积还算,还是以某个区域连片的鱼塘水面来算,亦或是以某个养殖户签订承租的所有鱼塘面积加起来计算?
答
标准中“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是指养殖池塘面积之和达到或超过30亩的单个养殖场或养殖户(即养殖主体)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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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行业VOCs产污系数怎么取值,取值依据有没有相关文件?
答
国家和广东省未发布有关报废汽车行业的VOCs产污系数。如果在报废汽车作业过程中存在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汽车部件或脱除油漆涂层等产生VOCs废气的行为,可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要求进行相关环节的VOCs排放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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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及联系广东省内各市区具备医疗废物回收经营资质的企业?
答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请咨询你司卫生医疗项目所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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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生产陶瓷颜料的,属于2643工业颜料生产,主要工艺是物理混合然后包装,没有发生化学反应的,这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哪种管理类别,需要申请简化管理排污证吗?
答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48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相关规定,涂料制造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2,工业颜料制造2643,工艺美术颜料制造2644,染料制造2645,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实施重点管理;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涂料制造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2,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2646(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实施简化管理;其他,实施登记管理。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照《名录》径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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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附近鱼塘噪声很大,请问应该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答
鱼塘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各地市负责部门有所不同,可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由何部门负责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0条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8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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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供应项目在取水口施工期完成了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批复是否会影响取水口施工建设?
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可以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因此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批复不影响取水口的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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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个地块之前是水泥厂,现在拆了,未来规划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这个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吗?
答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4〕4号),符合四项条件之一的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来源丨广东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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