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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知识库 2025年(第一期)丨省生态环境厅答复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7
  • 发布时间: 2025-01-08


一、生态环境监测



1

问:

大部分企业执行排放标准是GB14554-93,但此标准并未明确有组织的采样频次。是否可以用HJ905-2017的有组织监测不少于3次来进行监测。


答:


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适用于采用实验室分析方法进行环境空气、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的恶臭污染监测,若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及相关规定未明确监测频次,恶臭污染物监测频次可按照HJ  905-2017相关要求执行。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

2

问:
企业安装有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在开展日常季度比对监测时,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取样对数分别按3对、6对执行还是5对、9对?

答:
企业开展的日常季度比对监测实际为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所开展的“定期校验”工作,HJ 75-2017“11.4 定期校验”明确,CEMS投入使用后,燃料、除尘效率的变化、水分的影响、安装点的振动等都会对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定期校验应做到:a)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b)校验结果应符合“表4  CEMS定期校准校验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要求,其中对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的最少样品数(对)分别为5对和9对。


3

问:

企业废气排口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监测非甲烷总烃因子,是采用FID还是PID?还是说二者都可以?


答:

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控使用FID。

4

问:

验收监测时,无组织臭气浓度采样频次是监测多少天,每天多少次?


答:

验收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如下: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监测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第6.3.4节要求确定。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相关标准解释单位。


5

问: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废气验收要求3-多次。但实际企业厨房做饭通常是中午晚上1-2次,且每次约1小时。实际监测中达不到每日监测3次或以上,能否按实际情况监测1-2次?


答:

验收监测频次可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6.3.4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 2~3个周期,每个周期  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等原则确定,并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6.3确定采样时间和频次。


6


问:

请问广东省入海河流水质里的砷是指总砷?是使用哪种方法测定的浓度?


答:

入海河流水质监测信息表中指标“砷”为总砷,通常使用的分析方法为《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694—2014)的原子荧光法或《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2014)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7


问:

执行DB44/2050-2017《淡水、石马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污水采样检测时使HJ493-HJ494-HJ495还是使用HJ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答:

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1  适用范围”规定: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适用于本标准;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亦适用本标准。HJ  493、HJ 494、HJ  495均为现行标准,监测活动相关环节在满足标准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均可使用其标准,例如: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与管理可同时使用《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基本原则可同时使用《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水质采样方案的设计可同时使用《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8

问:

VOC在线监测设备FID设备的气相色谱仪量程应该怎么设置,其他省份有出过相关文件要求,我们广东这边没有相关的标准文件,应该参照什么标准来设置?


答:

目前广东关于VOC在线监测设备FID设备的气相色潜仪量程设置无相关技术规范文件,建议按照《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3.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一般应将含氧量、流速或流量、温度、湿度、压力五项烟气参数纳入采集传输。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2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使用低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或填报)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进行设置。


9


问: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在仪器的运行日志里做相应的不可更改的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请问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运行日志保存多久?哪个规范里有明确要求?


答:

请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2〕19号)附件2.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老旧设备升级改造要求“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都要通过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记录并保存,同时在仪器的运行日志里做相应的不可更改的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及《固定污染源烟气(S0,、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B.5.1 安全管理和使用权限要求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运维记录。


10


问:

目前天气较为炎热,根据多次测量,我司水质在线监测站房室内温度28-32°,监测数据有较大波动。请问水质在线监测站房是否有运行条件要求?如果有的话请问应该参考那条标准文件呢?


答:

水质在线监测站房运行条件要求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执行。另外,根据《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排水技术要求》,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间内配备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在18-28℃。



二、有关标准应用




11

问: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1点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已经将船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请问水上船舶采砂时所排放的污水是否属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适用范围?


答:

在执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适用于该标准。标准9.2部分规定“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对各类船舶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12

问:

国家《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污染物指为非甲烷总烃。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该标准污染物指为总VOCs。请问广东省现有印刷行业企业应执行(GB41616—2022)还是执行(DB44/815-2010)?还是两者均要执行,依据是什么?


答:

《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   号)指出:印刷等行业执行国家和省新发布或修订有关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有相同大气污染物项目的执行较严格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不同的同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请按照该方案执行。



13

问: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海洋〔2024〕72号)中“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 ” 请问我省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的”规模化“是如何划分的?


答: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对畜禽养殖场规模进行了划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327号),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指规模化的水产养殖场排放污水的口门,水产养殖规模化认定标准参考《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NY/T3616-2020),对连片50亩以上池塘养殖纳入认定。


14

问:

广东省入海河流水质监测信息表格里面的指标,该表格综合水质类别的评价指标是将哪些指标考虑在内呢?总氮是否考虑在内? 2、总磷指标是以P计量吗?总氮是以N计吗?氨氮是NH3-N吗?氟化物是以F-计吗?


答:

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1.根据《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因此水质综合评价指标共21项,其中不包含总氮指标。2.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总磷标准以P计、总氮以N计、氨氮以NH3-N计、氟化物以F-计,因此入海河流监测信息表中总磷指标以P计、总氮以N计、氨氮以NH3-N计、氟化物以F-计。


15

问:

请问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的中氟化物,是指废气污染物中的氟离子的含量吗?应该表达为氟化物(以氟计),或是和表10中一样,氟化物(以总氟计算)吗?


答:

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2中列出的分析方法,《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明确氟化物定义为气态氟与尘氟的总和。


16

问: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同属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那么地方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有冲突时,两者的优先顺序该如何确定?地方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能够交叉执行?


答:

由于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多,且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具体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类别、适用范围等的规定存在“交叉”的具体情形较为普遍和复杂,建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


17

问: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颗粒物,实测浓度是否还需要通过含氧量折算浓度。


答:

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执行。


三、环评与验收



18

问:
目前公路、轨道交通普通弃土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若需要对应《名录》哪一个类别?建筑施工废弃物定义、依据是什么?


答:

如该弃土场属于某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内容,建议纳入轨道交通工程环评一并论证;如专门建设弃土场用于集中收集处理处置弃土,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3项“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判断环评类别。关于建筑施工废弃物定义的解释,请您径向相关文件制定单位或文件指定的负责解释的单位咨询。


19

问:

厨余垃圾(餐厨废油)日处置9吨   工艺流程:收集回来的餐厨废油经过倒入储罐搅碎----罐里加热温度90度----管道传输三相分离机内------三相分离机把水,渣,油物理分离。1水委托当地零星废水拉走处理,2渣交给肥料厂或者电厂无害化处理,3油出售给资质企业。请问这个工艺流程需要写环评吗?


答: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https://www.china-eia.com/xmhp/hpzcbz/202108/t20210818_858193.shtml)第五十五项,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5项相关规定确定环评分类。


20

问:

现有一养殖项目在鱼塘或空地上方设置架空棚舍进行养殖,棚舍具备相应的防渗漏措施,请问其开展环评期间是否需要按照导则要求对项目占地范围内、外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监测?


答:


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等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规范要求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径向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咨询。


21

问:

项目是属于一级公路,备案是改建项目,但实际项目总长21公里,旧路改建是1公里,其他20公里是新建道路(涉及敏感区),该情况是按改建项目涉及敏感区做报告表还是应该按照新建一级公路涉及敏感区做报告书?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议您据此确定环评类别。


22


问:

项目属于报告书,在项目边界算起,200m范围内有居民区,请问需要对居民区进行噪声现状监测吗?


答: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要求先确定项目声环境评价级别、评价范围和声环境保护目标,再根据评价级别要求确定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现场监测或利用已有的监测资料,无监测资料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进行现场监测。



23

问:

企业主要从事码片的生产,行业类别属于C3979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生产工艺为:绕线圈→焊芯片→装壳→测试→点胶→常温固化→测试出货。其中点胶工序使用的环氧树脂灌封胶为溶剂型胶水,年用量为0.5吨。请问该项目环评类别是报告表还是豁免?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0项“电子器件制造397”,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环评类别,或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24

问:

想咨询下省外环评单位承接广东省内环评,那是否需要在省厅进行备案登记或在对应市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登记?


答:

外省环评单位承接广东省内环评编制业务无需进行备案登记,环评编制工作应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5

问:

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  24-2020),“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定义是”电磁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需重点关注的对象。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工厂等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   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确定时,是将评价范围内的每一栋建筑物都作为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还是将评价范围内位于同一区域的所有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来作为电磁环境敏感目标。


答: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24-2020)中电磁环境敏感目标定义是  “电磁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需重点关注的对象。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工厂等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  根据该定义,应将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每一栋建筑物作为相应的电磁环境敏感目标。



26

问:

基本农田是否属于输变电工程的生态保护目标?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基本农田未列入输变电工程环境敏感区和生态敏感区。输变电工程在选址和建设过程中,原则上尽量避让基本农田。

27

问:

污水处理厂项目可不可以先完成环保验收后再进行在线监控设施验收?


答: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如果在线监控设施是根据整个项目的环评要求而建,须一起验收。


四、危废管理



28

问:

柴油污染后的油泥和含油废水是属于危险废物吗?如果企业移除这些油泥和含油废水,需要遵循什么操作流程和法律法规?承运人需要什么资质?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明确,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若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废柴油等废矿物油与其他物质混合并将危险特性扩散至整体,则应将整体按危险废物管理,具体可参照原代码900-249-08管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依法执行转移联单、数据申报制度。《固废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事宜,请咨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9

问:

中性硅酮结构胶,它的塑料包装物算危废嘛? 有机玻璃专用胶的空瓶算危废嘛? A胶、B胶的空瓶算危废嘛?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不包括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和密封剂),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沾染或含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30


问:

不锈钢酸洗行业中:割下的钢带头尾料,边角料,以及不锈钢带在退火时清除下来的氧化皮,是否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金属表面酸(碱)洗、除油、洗涤、出光工艺产生的槽渣,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金属屑,都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鉴别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31

问:

我司运营渗滤液处理站浓缩液经处理后产生一部分高浓度腐植酸水溶液,该部分腐植酸经危废鉴定为一般固废,原定用途为园林绿化。现园林绿化用量少,无法全部处理,经业主协调预计转市内不同县区焚烧厂协同处置,请问该转运处置方式是否可行,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方可合法转运。


答: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5.1.1规定,填埋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填埋废物特性合理设置渗滤液处理系统。9.2.2规定,填埋场处理后的渗滤液应均匀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应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据此,渗滤液应按水污染物进行管理。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32

问:

企业建设硅烷化-喷漆/喷粉,酸蚀、碱蚀-中和-阳极氧化-着色-封孔前处理工艺,工序使用的溶液均不含重金属,工艺中除了封孔加热40℃~60℃其余工序在常温下进行无需加热,无镍封孔剂,该硅烷化、中和、阳极氧化、着色、封孔废液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呢?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金属或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出光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属于危险废物。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3

问:

我们拟建设一个热解炉,工艺过程为采用废木材、废塑料进行无氧热解,废木材、废塑料等废物中有机废物中的大分子链被切断、热解成低分子链的可燃气。可燃气主要成分为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等低分子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可燃性气体,该热解炉是否属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答:

按照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内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该热解炉应属于该范围。如有其他疑问,建议向发文单位咨询。


34

问:

总公司在江苏昆山,分公司在广东深圳,分公司切割产生的铝屑交给总公司当做原材料回炉重造,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吗?


答: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规定,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据此,您司深圳分公司应单独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35

问:

铝型材企业在熔铸工艺过程中,会产生铝灰,铝灰中含有部分可回收的金属铝。企业普遍配套搓灰机对这些铝灰中含有的金属铝进行分拣回收。请问,搓灰机是否属于危废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另外,企业的危废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有没有一个判别标准或者依据?


答:

《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企业对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铝灰渣,自行建设的提取回收金属铝的设施,应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进行管理。



36

问:

在不锈钢酸洗加工过程中,未经酸洗在热处理环节中产生的氧化皮(高温冷却冲洗下来的表皮)以及切割下来的边角料是否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答: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可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37

问:

生活垃圾桶中的废电池回收处,收到了一些镍镉电池。是否可按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交由市政处理。


答:

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家庭源危险废物有专门收集的,可按有害垃圾管理。


38

问:

请教下清洗剂爱尔克林GT(低泡型)含有1-10%的乙醇胺,危险化学品名2-氨基乙醇,CAS号141-43-5,过期之后是当做普通的化学品处理还是必须当做危险废物处置?


答:

做稳定化预处理并申报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继续按危险化学品管理。


39

问:

请问废弃柴油储罐拆解过程,罐体内清出的油水混合物和清罐后剩余的罐体,应该分别用哪个废物代码?请问我司分别拟用 油水混合物HW08 251-001-08和 废油罐 HW08 900-249-08是否合适?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清洗矿物油储存、输送设施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沾染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分别是251-001-08、900-041-49。



来源丨广东生态环境厅

整理丨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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