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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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知识库 2024年(第四期)丨省生态环境厅答复 |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问题选登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4
  • 发布时间: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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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针对区环保局提出的问题:广东地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对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进行了要求,然而却没有明确检测方法,请问是否可以采《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的方法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检测?而检测分析方法是根据之前国家环保部2018年10月31日答复的“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可以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所以急需省环保部门给我们一个答复是否可以用。


答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均未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分析方法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1810/t20181031_672042.shtml),以及后续出台的标准(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GB 4915-201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等)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方法作出的规定,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已于2023年1月5日起实施,《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已被HJ 1263-2022替代。故在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可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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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想问一下颗粒物是需要总量控制吗?以及其他总量指标分别有哪些?


答

“十四五“实施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的四项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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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农田种植基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无组织排放源的范围之一?


答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适用范围为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农业种植基地不属于该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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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咸淡水(海水+淡水)养殖塘养殖尾水排海执行广东省地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中的海水养殖排放要求吗?是否需要执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中的相关要求?


答

广东省地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为强制性标准,《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为行业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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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测量环境空气中TVOC应该用哪个方法?


答

目前国家尚未发布环境空气的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检测的标准方法,现行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测定标准,如HJ759—2023、HJ644-2013等方法均是测定单因子,不适用于TVOC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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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一个建设项目在完成验收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之后,在20个工作日的验收公示期间,被周边居民投诉,有恶臭等环境污染问题,那么该验收项目是否需要暂停验收程序,并重新评估该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治理设施能力,进行整改?如果需要,请问依据哪个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答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问题描述的居民投诉情况属于存在问题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验收主体责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排查存在问题并落实整改,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本办法由原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发布并解释,如仍有疑问请向生态环境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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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在废水检测过程中,氯离子和氯化物有无区别?


答

水质监测中,氯化物一般指在水中为负一价的氯离子,具体可参考执行的评价标准对应的检测方法。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规定的氯化物项目检测方法为HJ 84离子色谱法,该检测方法检测的为水中负一价氯离子,此时氯化物与氯离子为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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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污水运营服务单位能否自建实验室,为运营的多个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此种情形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指南所述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


答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 》4.3开展自行监测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污水运营服务单位为受排污单位委托承担污水运营的单位,不属于排污单位,污水运营单位建设的实验室开展监测业务,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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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提及“5.4.2.1 VOCs 质量占比≥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请问一下,此处提及的”VOCs质量占比≥10%“是针对每一种原料VOCs 的质量占比呢?还是针对全部原料的VOCs质量总占比呢?针对全部原料的VOCs质量总占比的话,若是VOCs占比<10%,是否不强制要求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原辅材料VOCs质量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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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能使用》附录A有TOC 与 CODCr转换系数的确定方法,企业日常自动监测中因氯离子干扰,能否使用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替代COD自动水质水质自动分析仪对生产污水进行水质监测?


答

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要求,“根据污染源现场排放水样的不同,CODCr 参数的测定可以选择 CODCr 水质自动分析仪或 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通过转换系数(附录 A)报 CODCr 的监测值,并参照 CODCr 水质自动分析仪的方法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维护等”,因此可以使用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替代COD自动水质分析仪对生产污水进行水质监测,但需要通过转换系数(附录 A)报 CODCr 的监测值,并参照 CODCr 水质自动分析仪的方法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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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类标准,地下水现状评价时,是否需要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进行评价?


答

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8.4.1.1 GB/T 14848 和有关法规及当地的环保要求是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的基本依据。对属于 GB/T 14848 水质指标的评价因子,应按其规定的水质分类标准值进行评价……”要求执行。



来源丨广东生态环境厅

整理丨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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