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问知识库 2024年(第三期)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问题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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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司在佛山市运维一家医院的污水站,污水站的在线监测设备(COD仪和氨氮仪)产生的废液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属于危险废物的话,这个处置流程是我司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理还是医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理?或者有无其他方法方式处置?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等,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7-49。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依法落实数据申报、依法处置等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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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针对区环保局提出的问题:广东地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对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进行了要求,然而却没有明确检测方法,请问是否可以采《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的方法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检测?而检测分析方法是根据之前国家环保部2018年10月31日答复的“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可以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所以急需省环保部给我们一个答复是否可以用。
答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1810/t20181031_672042.shtml),以及后续出台的标准(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GB 4915-201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等)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方法作出的规定,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已于2023年1月5日起实施,《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已被HJ 1263-2022替代。故在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可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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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想问一下颗粒物是需要总量控制吗?以及其他总量指标分别有哪些?
答
“十四五“实施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的四项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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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酒精来清洁设备、产品,在这环节产生的沾染酒精的废抹布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24%]属于危险化学品看,属于易燃液体。《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包括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沾染或含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可结合你司生产过程中使用酒精的具体情况,科学判断、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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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2024年是不是出了新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另外,偶氮二异丁腈危险废物代码是什么,并说明下。
答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2,2'-偶氮二异丁腈,又名发泡剂N、ADIN、2-甲基丙腈,属于危险化学品,CAS号78-67-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999-49。
答
(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1810/t20181031_672042.shtml),以及后续出台的标准(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GB 4915-201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等)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方法作出的规定,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已于2023年1月5日起实施,《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已被HJ 1263-2022替代。故在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可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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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无尘布沾染酒精后擦拭设备,在这过程中不沾染其他化学品,最终产生的废无尘布是否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
答
未沾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排除其他危险特性的,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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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电子行业使用氢氟酸蚀刻工艺产生含氟废水,通过氯化钙处理后,产生含氟污泥,该污泥主要含氟化钙,众多行业鉴别均为一般固废,是否可以定为一般工业固废。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铜板蚀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代码398-051-22。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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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需要处理亚铁氰化钾、四水合酒石酸钾钠等一般化学品
答
亚铁氰化钾、四水合酒石酸钾钠暂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若是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相关固体废物,则应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按照《固废法》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规范处置;若是在生活、农业等活动中产生的相关固体废物,请向行业主管部门咨询具体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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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有一批需要过期报废的旧的汽车安全气囊装置,按照2021版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旧安全气囊不在目录内,以及当时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也说明旧安全气囊不具备环境危害所以移出目录,所以是否可以直接当做一般固废处理,还是需要进一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找第三方机构测试?
答
据生态环境部解释,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气囊,不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因此,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18-15”的危险废物。不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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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医疗机构的废弃医用玻璃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否需要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答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规定,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属于感染性废物;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玻璃安瓿等,属于损伤性废物。未沾染感染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排除危险特性的,不建议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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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农田种植基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无组织排放源的范围之一?
答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适用范围为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农业种植基地不属于该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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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废弃包装袋内容物经鉴别表明具有危险特性,请问该废弃包装袋是否能直接判定为危废,还是再要考虑内容物保留量占比再判定是否属于危废?
答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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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司统一营业执照下有两个环评报告,有两个不同的地址,两个项目在同一个印染园区内,2个厂区距离相隔350米。请问危废需转运时该如何管理平台,因危废平台有前面有个项目的收运地址,现另外一家厂房地址的危废需要转移,可以用同一个账号办理转运吗
答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规定,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申报等制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含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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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在生产车间内仅作照明使用的废荧光灯管是否属于危废,还是说进入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处理?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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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儿童绘画颜料生产清洗设备产生废水经处理后的污泥是否是危废;环评判定此污泥是危险废物。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都是无毒无害的材料,污泥产生主要是生产设备罐体清洗后经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初步检测,污泥数据均没有超过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限值。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危废鉴别,鉴别成一般固废呢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代码264-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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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咸淡水(海水+淡水)养殖塘养殖尾水排海执行广东省地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中的海水养殖排放要求吗?是否需要执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中的相关要求?
答
广东省地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为强制性标准,《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为行业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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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废滤膜在最新版的危废名录内未定义为危废,但在环评内将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废滤膜定义为危废处置。实际在纯水制备过程中对水质会进行严格把控,制备过程中会对水质监控,需达到纯水的使用标准,所以其中的树脂、滤膜不会沾染有毒有害化学品。请问纯水制备产生的此部分废树脂、废滤膜是否可以作为一般废物进行处置?
答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建议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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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危险废物经鉴别,确认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第二条(五)“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的描述,鉴别结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的依据?
答
根据所述信息,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依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定的,危险废物鉴定结论可作为相关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依据。有关排污许可证变更具体事宜,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咨询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来源丨广东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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