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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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知识库 2024年(第二期)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7
  • 发布时间: 2024-06-12


1




问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现有部分企业预案备案时间已经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其中有的企业风险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未发生重大变化,这种超过3年的情况是否属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情形或其他违法情形?


答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间已经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可认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情形。


2




 问

污水站装酸碱包装物废弃包装袋在危废名录上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危废废物名录上HW49 900-041-49未包含腐蚀性,该条不适用于具有腐蚀特性的包装物,故污水站酸碱包装袋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危废,若属于危废代码是什么?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酸性或强碱性擦洗粉、清洁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强酸性废酸液和酸渣、其他强碱性废碱液、固态碱和碱渣,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腐蚀性和毒性。若项目使用的酸碱物料具有毒性,则废弃包装物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3




问

本项目主要从事废旧塑料的分选粉粹及清洗,本项目以废塑料瓶为原料,通过以下工艺:1,人工分拣:废塑料经人工分选去杂物后,通过传送带送入破碎机破碎。2,湿法破碎:废塑料破碎前浸湿后在密闭的破碎机进行湿法破碎。3,清洗及脱水:对破碎后的废塑料用清水清洗并脱水后即可得到废塑料破碎原料(主产品)。请问本项目是否可以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以及“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有关规定,分拣、破碎的废塑料处理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建议进一步结合项具体情况,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4




 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收储条款规定的各种类型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除此,政府收储条款规定类型用地以外的一般用地,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是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地块,涉及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涉及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 下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以及商业、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二)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四)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其他建设用地。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但是尚未出让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如果是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而非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按规定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费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第四十六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5




问

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喷不饱和聚酯树脂胶衣-自然固化-手糊成型(不饱和聚酯树脂、固化剂、玻璃纤维)-自然固化-切边-刷漆(油性漆)-晾干-精修-成品”,请问该项目固化后的不饱和聚酯树脂胶衣和不饱和聚酯树脂边角料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其原料包装桶(生产厂家不回收用于原始用途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不包括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和密封剂),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沾染或含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请对照项目实际情况,准确辨识、依法管理。


6




 问

垃圾焚烧飞灰经过水洗处理后,水洗水在经过处理得到几种副产物盐,如氯化钠氯化钾硫酸钙,产品质量可达类似《工业氯化钠》等标准,可以直接进行产品出售吗,有无相关的规定要求,或者需要经过什么鉴别程序吗?


答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7




问

根据《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属于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可以豁免环评手续,那后续是否还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答

项目若未纳入环评管理范围,不需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8




 问

我是一家制衣厂有洗水工艺,废水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之前办理的是排污许可证,但2021年之后洗水经过内部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目前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还是重新办理排污申报登记表,谢谢!


答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27项,有水洗工序的机织服装制造及服饰制造类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办理。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具体办理事宜,建议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咨询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9




问

茂名市茂南区市中心内涝管线治理的环评报告表,其声环境质量现状能否引用2023年茂名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中对茂南区的监测数据?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不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引用与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和调查资料,包括符合时限要求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数据和调查资料,国家、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数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生态环境质量数据等;无相关数据的,大气、固定声源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开展补充监测”。


10




 问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只是明确禁止使用高voc含量的涂料、黏胶剂以及油墨,并没有提到清洗剂。是否目前广东已经允许使用符合产品标准的高voc含量的清洗剂?使用时候不需要做不可替代性论证?


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明确要求,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如必须使用高VOCs含量清洗剂,需进行不可替代性论证。


11




问

1、请问编制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需要资质?需要什么资质? 2、碳排放核查机构是否需要资质?需要什么资质?


答

1.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2.碳排放核查机构每年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取,有关要求请参照历年招标文件。


12




 问

在陆地上新建专门拆解报废钢铁渔船、货船及工程船的项目,请问这个项目的环评是做报告书还是做报告表?按那个环评类别去做?属于那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拆船厂按照“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规定,新建拆船项目环评文件由我厅审批(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和珠海横琴新区辖区内项目除外)。



13




 问

1.我公司打印机使用的废晒鼓是否属于危废,不属于的话,该怎样处理?2.公司使用在空调遥控器内的(俗称:0.5/0.7)废电池是否属于危废?3.电动车上使用的锂电池和铅酸电池是否属于危废?


答

依次答复如下:一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沾染或含有废弃油墨颜料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硒鼓属于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拆解收集后应单独存放,并应采取避免溢散、泄露、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措施。二是锌锰干电池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三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锂电池暂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4




 问


只在官网上查到了2022年文件,请问2024年文件是否已发布公开?


答


2024年3月发布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控排企业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没有更新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继续延用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22修订版)。



15




 问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一般要求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请问广东省地区如何确定丰、平、枯月份?


答

根据水文术语,丰水期为年内河川流量显著高于年平均流量的时期;枯水期为年内河川流量显著低于年平均流量的时期;平水期为年内河川流量接近年平均流量的时期。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向水利部门咨询。



16




 问


有个地块国土证写的是住宅用地,历史上实际用途也是住宅用地,但最新的控制性规划显示为商业金融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请问这种情况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吗?



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明确要求,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如必须使用高VOCs含量清洗剂,需进行不可替代性论证。


17




 问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第8.2.2.1规定“针对COD、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请问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是否必须由具备CMA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由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厂商自行开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可以吗?


答

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8.1.2对 CODCr、TOC、NH3-N、TP、TN、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及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按照  8.2.2、8.3 及 8.4 要求定期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结果应满足表 1 的要求,实际水样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见表  2”。对于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是否必须由具备CMA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暂无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目前仅要求比对要求和比对结果符合技术规范即可。



18




 问

关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中,表3.3.-3废气治理效率参考值,请问这个参考值是企业计算过程中必须要引用的值,还是只是一个参考用呢?比如喷淋吸收水溶性物质,治理效率为30%,吸附技术中活性炭吸附比例建议取值15%)作为废气处理设施VOCs  削减量,这两个效率是否有途径可以证明和调整这个效率和吸附比例呢?


答

1.对于水喷淋吸收和活性炭吸附,原则上都应采用表  3.3-3  废气治理效率参考值。除非企业污染控制设施入口和出口均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且均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建设及运维规定,可以使用核算期内入口、出口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放速率)计算治理效率,代替治理效率参考值。2.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采用“燃烧及其组合技术”与“回收及其组合技术”处理有机废气的,可采用治理效率设计值参与计算。设计者高于上述参考值的,应提供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废气风量、VOCs  组分与浓度、治理技术适用性、设计参数、同类项目同类技术的实际处理效率等。



19




 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对照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中第七条中的“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是否需要办理完整的应急预案备案?



答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条例规定大于指导性意见。


20




 问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中4.2.9条提到实测水污染物浓度需要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情况,而pH为非浓度结果,是否需要换算。


答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1597-2015)4.2.9部分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21




 问


请问广东省内固废行业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这一资质证书,如果有,贵部门是否认可这一资质。如果没有,还有没有资质证书是贵部门认可的(除环评外),有的话麻烦列举。另外,如果有单位把一般固废交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处理一般固废(但该企业无法提供环评),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答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我处暂无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22




 问


1.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督执法的依据?2.如可,具体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应以小时值、日均值还是什么数据核定超标倍数?


答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3




 问

企业应急预案三年到期修编,本次修编因三年内有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环境风险由一般上升为较大,其他的都没发生重大变化,请问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吗?


答

如企业环境风险没有变化,出具承诺函可不开展专家评审,如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有管理要求的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落实。



24




 问

我想咨询电镀园区可以收集园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然后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公司处理吗


答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明确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试点。鼓励你园区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具体试点事宜,请咨询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局。



25




 问

请问一下企业未做排污许可登记或者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排污信息是否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



答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填报的状态存续的,此违法行为就一直存在。


26




 问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对于“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一项为“属于首次违法”,现咨询关于“首次违法”的定义问题。“首次违法”是指一年内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或是一年内没有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同一条款的处罚。


答

《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已明确规定“首次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司法部对行政处罚法的解读,“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的“首次违法””指以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项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中的第一次。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7






 问


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铅酸蓄电池经销商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废铅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在和车辆维修企业达成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的经营模式中临时收集废铅蓄电池,蓄电池经销商再定期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置。蓄电池经销商经营中这种收集废铅蓄电池做法是否违反相关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收集危废品这一规定。


答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6.1(a)规定,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明确,引导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生产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回收铅酸蓄电池,支持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提高回收率。据此,应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组织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本企业生产的废铅酸蓄电池。经销商、渠道商等并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切勿非法收集危险废物。



28




 问

我司有900-041-49废桶/罐、900-041-49废棉芯、900-041-49占油墨废物、900-249-08废高温松香油等危险费用,存放于我司危废库不同区域分类储存。我司在危废处置出厂时是否能够将以上废物使用同一辆危废运输车辆,在车厢内一同堆放以节省空间,再外运至有资质处置单位。


答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移出人一车次转移多类危险废物的,可以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用同一车一次为多个移出人转移危险废物的,每个移出人应当分别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请遵照规章规定执行。


29




 问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请问蒸汽发生器适用这标准吗或者蒸汽发生器的排放使用何标准?


答


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765-2019)“3  术语和定义”有关规定,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765-2019)适用的情况详见“1 适用范围”部分。但涉及具体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



30




 问


工业废水是否包含生产污水和厂区生活污水?



答


生产废水属于工业废水,单独排放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属于工业废水。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31




 问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七条第一小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因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请问项目被列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答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32




 问

在涉及环评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案件中,如何才能认定改正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如何才能认定改正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停止建设是不是可以认定改正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停产并开始补办环评报告是否可以认定已改正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答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其违法行为的改正也应该分别进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33




 问


我想咨询一下110kv的输变电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如需办理是否有指导文件指导?



答


依照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输变电工程是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来源丨广东生态环境厅

整理丨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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