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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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知识库 2024年(第一期)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7
  • 发布时间: 2024-02-04

1




问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至少3年备案一次,没有大的情况变动可以适当简化修订工作。企业上一次备案是在2018年9月,距今超过5年,但是企业并没有大的变动情况,请问这种情况下要开评审会吗


答

您好,企业环境风险单元没有变化,需企业提供承诺,修订的预案可不开评审会。


2




 问

现有一个项目需要办理环评,土壤评价等级为一级,该项目厂区所处地块在三年前曾做过土壤初步调查并有土壤检测(距今已超三年时间),自土壤初步调查以来该地块未进行过开发活动,保持原有状态,这种情况下该项目环评的土壤现状数据能否直接引用该土壤初步调查的检测数据?


答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2.1-2016)5.1.2 要求,“充分收集和利用评价范围内各例行监测点、断面或站位的近三年环境监测资料或背景值调查资料”。


3




问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 4411597-2015 )问题,问题:有个项目喷涂前处理工艺采取无铬钝化,经查询《关于对(DB 44/1597-2015)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61533号)明确:《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1597-2015)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并规定了”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且含有磷化工序企的水污染物排放适用于《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1597-2015 )。因此,想咨询一下,无铬钝化(不含铬,主要成分为EDTA二钠、酒石酸、环氧树脂、有机硅树脂、其他助剂)前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水,是否需要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1597-2015 ),能否答复一下?


答

您好!《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在“1 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根据该标准“3 术语和定义”,化学转化膜“指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成附着力良好的化合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4




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印刷电路板和芯片生产均属于电子行业。根据《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电子工业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GB 39731-2020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相关规定。请问,印刷电路板和芯片项目,均含有电镀工序或金属沉积工序,是否无需再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即可?


答

您好!1.《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在“1 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2.我省含电镀等工序的芯片制造、印制电路板项目生产废水排放,应综合考虑污染物种类等情况,按照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5




问

广东省的多个标准均有类似“排气简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的要求,请问对这个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怎么确定,请问是按建筑的最高处计算,还是按主体建筑的高度计算?如屋面有楼梯间之类的,是否计入上面要求的高度以内?。”


答

您好!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 44/ 765-2019)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根据规定,最高建筑物建议按主体建筑最高高度进行计算,屋面有楼梯间等,可不计入要求的高度以内。本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6




问

请问广东省DB 44/27-2001表2,适用范围其他,排气筒高度为100m,对应二氧化硫的二级排放速率限值为140kg/h,是否可以认为其结果为1.4×102kg/h(10的平方),即排放速率限值若大于100,采用科学计数法计算,保留2位有效数字?


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监测结果的修约应按GB/T8170相关要求执行,修约位数与排放标准限值的位数一致。


7




 问

近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的分析标准《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315—2023,该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 第6页 关于分析方法描述如下:”6.2 土壤分析方法执行按表3执行”。其中、砷、镉、铜、铅、镍的分析方法中不包括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而新发布的HJ 1315—2023均能对上述金属元素进行检测分析。请问,目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场地调查中,能否使用新标准HJ 1315—2023替代表3中要求的分析方法。


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 1.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标准中“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一文的内容:“《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1315-2023)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与现行相关监测标准相比,本标准具有可测定金属元素种类多、灵敏度高、易于推广等优点,可支撑《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等标准实施。” 2.依据生态环境部政府公开信息“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一文内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行政管理和监管执法的依据。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8




问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等规定均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但2022年06月0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有按日计罚的规定。问:如第一次噪声检测结果显示超标,复查期间检测结果仍超标,是否可以适用按日计罚进行处罚?


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由此可见,“噪声污染”是一种现象,不是污染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因此不应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9




问

《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粤环办〔2021〕92号)已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替代,原来储罐废气采用(粤环办〔2021〕92号文中的系数法计算,但新文件中无储罐废气的相关计算方法及产污系数,请问化学品储罐(储存乙醇、乙酸正丙酯、二甲苯等物质)废气应采用什么计算方法?


答

您好,广东省石油炼制企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成品油和化学品储存、分装(配送)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中《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核算VOCs排放量。


10




问

使用电加热的炉窑废气,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加热炉 ,其实测浓度是否需要换算为标准过量空气系数的结果?


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回复如下:该企业采用电加热物料,无燃料燃烧,其在排除后端补风造成稀释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GB 9078-1996的标准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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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实验室用来装酸、碱、乙醇等的容器,如有玻璃瓶、塑料瓶等容器,容器用完后沾有极少量的化学物质,用清水清洗容器多次,洗液的PH值大约到7左右,这样清洗完的容器是否可以当作一般废物处理?谢谢!


答

你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沾染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不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2




 问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当周围没有受影响的敏感建筑时,但是有围墙,噪声布点是否不用高于围墙0.5m以上呢?


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回复如下:《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5.3.2点要求“一般情况下,厂界噪声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第5.3.3.1点要求“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第5.3.3.2点要求”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相关要求进行点位设置。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GB 12348-2008标准解释单位。


来源丨广东生态环境厅

整理丨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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