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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部分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效)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4
  • 发布时间: 2021-04-15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粤环发〔2018〕11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部分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韶关市仁化县等3个县(区)执行部分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凡口铅锌矿及其周边区域(仁化县董塘镇)、大宝山矿及其周边区域(曲江区沙溪镇、翁源县铁龙林场)。

二、执行内容

铅锌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特别排放限值。

铜镍钴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镍、总砷、总汞、总钴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特别排放限值。

铁矿采选工业废水中总锰、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镍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19年6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公告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0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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