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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5
  • 发布时间: 2021-04-15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on trial)( HJ/T 75—2007 代替HJ/T 75-2001 2007-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简称CEMS)中的颗粒物CEMS、气态污染物(含SO2、NOx等)CEMS和有关排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简称C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安装位置、调试检测方法、验收方法、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上报数据的格式。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CEMS。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2007年08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1)。

2007-08-0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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