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首页
党建引领
党建新闻理论学习党建活动
协会介绍
协会简介协会章程协会宗旨规章制度分支机构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协会动态
会员服务
行业动态会员风采招标信息入会申请会员查询
技术服务
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团体标准实验室间比对行业评选项目申报
展会与技术交流
展会服务监测博览会技术交流
培训中心
在线培训培训通知课程信息培训资讯培训报名成绩查询证书查询
行业知识
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文档下载互动交流
信息公开
会员名录专家名录 会费标准 收费标准
行业自律
自律公约从业准则签约情况查询合规警示案件实录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9
  • 发布时间: 2021-04-15

(环境保护部,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水污染 法律适用 复函

首页|
党建引领|
协会介绍|
新闻资讯|
会员服务|
技术服务|
展会与技术交流 |
培训中心
|
行业知识|
信息公开|
行业自律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小程序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公众号

Tel:020-34476361
Email:gdsaem@126.com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407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粤ICP备14008562号-2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