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对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鼓励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与应用,表彰在该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依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4〕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报告工作的通知》(粤科函区字〔2025〕93 号)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特设立“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旨在奖励在生态环境监测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研发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对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或改善环境质量具有实质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开发出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项目。
(二)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集成、系统集成、大数据应用、人工智能等方面,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环境效益显著的重大创新项目。
(三)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生态环境监测及相关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的技术成果。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级别。
(一)一等奖。在生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和公认的突出成就,技术难度大,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成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对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在生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授奖数量如下:每年授一等奖数量不多于10项,每年授二等奖数量不多于20项。
第七条 单个项目对授奖单位构成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 主要完成单位:一等奖不多于7个,二等奖不多于5个,主要完成单位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二) 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不多于15人,二等奖不多于10人,主要完成人应根据贡献大小排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由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九条 设立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和有关代表组成。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每届任期三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为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建评审专家组、承担评审会议的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每年从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专家库及行业权威专家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分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长期从事环保技术研发、应用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被评审技术成果所属专业领域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第四章 征集与申报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发布征集申报通知。申报材料中应提出自荐等级并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奖励办公室。
第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实行自主申报、单位推荐或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及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一)申报奖励的单位原则上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及说明并经奖励办公室同意。
(二)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拟推荐的项目。单位推荐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方提交奖项推荐材料。
(三)推荐单位要求:应为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社会组织,省级及以上环保行业协会、学会,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四)推荐专家要求:应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至少2名正高级职称的权威专家联名。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 申报项目应当是近3年之内完成验收、评价的项目。列入政府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验收三个月以上,单位自主研发的项目完成第三方科技评价或鉴定。
(二) 申报单位对拟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相关信息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
(三) 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不存在争议。
(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项目牵头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五)近3年内存在环保行政处罚记录的申报单位不具备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试验验证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二) 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成果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有重大技术创新的;
3. 在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4. 在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技术创新点、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二)技术报告,详细阐述项目的技术原理、技术方案、技术实现过程及关键技术突破等。
(三)项目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证书(或报告)、查新报告,成果所取得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等。
(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应用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报告、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报告、用户反馈等。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不得申报。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得有权审定保密的机构准许之前,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创新性、实用性、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自主知识产权及创新性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对已受理项目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分组评审意见后,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授奖项目和等级的建议。表决规则如下:
(一)应当有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二)应由到会成员的 2/3 及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召开奖励委员会会议,对拟授予一等奖的项目开展答辩质询,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确认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对有异议的,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做出是否授予的决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应当有不少于7名奖励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二)应由到会成员的 2/3 及以上多数通过;
(三)奖励委员会主任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表决结果需报主任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奖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由协会自筹,不收取参评单位任何费用。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通过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拟获奖项目名单及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明确异议内容、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受理、调查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包括对异议内容的核实情况、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及等级。
第七章 授奖与表彰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由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颁发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个人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获奖证书是获奖个人和组织荣誉的象征,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可作为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科技成果进行宣传推广,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可择优提名、推荐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的科学技术奖评审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申报材料不实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项目,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不得利用评审工作谋取私利。一旦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科学技术奖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管理和指导。每年评审工作完成后按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评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