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水质总铬的测定》(GB 7466-1987)等91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实施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推动优化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工作秘书处近期就《水质总铬的测定》(GB 7466-1987)等91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组织开展实施评估工作。我会现组织会员单位参与本次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涉及《水质总铬的测定》(GB 7466-1987)等91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具体标准清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
(一)适用性评估
1.技术规范:评估适用范围是否完整覆盖到可适用的应用场景,技术指标的规定是否符合当前应用场景要求等。
2.分析方法标准:评估适用范围是否完整覆盖到可适用的样品类型和目标化合物,核查试剂、耗材和仪器设备等是否已被禁用或淘汰,操作过程是否清晰、明确,易于理解和执行等。
3.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评估适用范围是否完整覆盖到可适用的监测对象,仪器原理是否与应用场景相匹配,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是否准确、全面等。
(二)科学性评估
1.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对标国内外前沿技术和标准,评估标准的先进性。其中分析方法标准需关注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关键要素的技术提升是否对性能指标产生影响;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需关注相关技术提升对标准使用的影响。
2.技术内容的合理性:核查标准技术内容是否有技术缺陷、操作性不强、表述有歧义等内容。
(三)协调性评估
1.与管理标准或专项工作的协调性:评估标准与其支撑的管理标准等专项工作要求之间的协调性,包括适用范围、测定下限、准确度等性能指标的适配情况。
2.与标准制修订要求的协调性:评估标准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等标准编制技术导则的符合性,需关注标准编制要求变化给监测标准实施带来的影响。
3.与其他监测标准间的协调性:评估监测标准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以及与同一监测对象其他监测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需关注标准间技术规定的表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标准间数据结果是否具有可比性。
三、反馈要求
请各会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反馈标准实施意见、建议。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的10项标准已制定专项调查问卷,如有意见、建议反馈请按附件2填写。对其余81项标准如有意见、建议反馈的,请按附件3填写。
四、时间安排及报送方式
请各会员单位于2026年8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会秘书处,我会将汇总意见统一报送有关负责单位。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叶舒宽,18802633189
电子邮箱:gdsaem@126.com
附件:1.2026年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实施评估清单
3. 标准评估意见反馈表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