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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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5修订)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19
  • 发布时间: 2026-02-06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有关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指引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遴选、入库、使用、管理等活动。专家库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家是指入选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家库中的专业人员,专家库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组建与管理。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实验室分析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 原则上应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兼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定员、实验室认可评审员、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者优先),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 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发展趋势;

(四)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无违法违规或不良诚信记录;

(五) 善于沟通,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六)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指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身体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专家遴选采用本会邀请、单位推荐、专家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办法,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内专业领域专家入库;各单位可根据第四条规定推荐专家人选;专家个人也可自愿申请。

秘书处对推荐或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建议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一般一年更新公布一次。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技术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入库专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为本会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二) 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培训讲课及技术指导工作;

(三) 为本会组织的技术交流、技术评审、成果鉴定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四) 为本会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和技术文件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五) 为会员单位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管理相关的咨询工作;

(六)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本会安排的其他专业性工作。

第七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 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 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 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四) 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五) 对本会相关工作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接受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 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三) 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 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 不得以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 及时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核实,将从专家库中清退,并予以公示:

(一) 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收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二)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 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五) 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环保系统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 多次不接受邀请参加专家工作或会议的;

(七) 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自清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 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 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评估合格可自动续聘,每次续聘期为3年。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相关信息由本会向社会公开。未经本会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会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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