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将本会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重大活动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会员单位或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会应对公开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其其他依法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会应当按主管部门规定,按时通过“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公开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书。
第五条 本会以下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核准的章程;
(二)本会登记、变更、备案事项;
(三)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四)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变更及重要会议信息;
(五)承接政府委托事项;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会建立了门户网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公开信息。
第八条 本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向会员及时公开本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信息。
第九条 本会应当在住所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
第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