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监事会在提出罢免建议后,应在30日内得到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处理该建议的明确反馈。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监事会可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每个监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监事。单位调整监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并同步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为协会会员且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或专业知识。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