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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12
  • 发布时间: 2026-02-06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本会正式会员;

(二) 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事务和活动;

(三) 在广东省环境领域以及有关的教学、科研、生产、销售、管理、培训等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可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增补/罢免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八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制度第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四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应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定之外的事项,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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