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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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 浏览量:11
  • 发布时间: 2026-02-06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旨在联合各类生态环境监测力量,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协作交流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交流,推进健康发展,推动各类监测力量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科学、准确、公正的监测数据,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对生态环境监测的需求提供服务。

第三条 会员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 

第六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均须单位盖章)邮寄至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秘书处,申请资料同步发至本会电子邮箱。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网站/小程序下载或直接向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式样。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秘书处收到申请单位的《入会申请表》,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秘书处自收到《入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申请单位收到《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入会确认函》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四)申请单位需签订《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行业自律公约(2024修订稿)》签订书及《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执业承诺书》,可与《入会申请表》等资料同步发送;

(五)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二)监事长单位:8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8000元/年

(四)监事单位:3000元/年

(五)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十一条 会费收取

(一)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

(二)会员应当及时缴纳当期会费,鼓励一次性缴纳一届会费;

(三)新入会会员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年度会费,已在会会员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四)本会收到会员缴纳会费后,开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监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五)对个别资金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经书面申请批准后,可酌情减、免、缓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宣传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普及科普知识、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等;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办公设施、用品支出;

(四)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的开办及运营费用;

(五)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培训、调研、科研攻关等活动支出;

(六)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企业的协作及学术活动支出;

(七)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合法支出。

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分支机构不得单独收取会费。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宗旨

以会员需求为核心,依托本会平台资源,为会员提供符合章程规定宗旨的服务,助力会员提升技术能力、规范运营管理、拓展行业协作,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会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十四条 基础服务

(一)定期向会员推送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业动态等资讯;

(二)组织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会员代表大会、技术研讨会、行业交流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协作交流平台;

(三)为会员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质量管理、实验室建设、计量认证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五条 专项服务

(一)技术提升服务

1、优先提供实验室间能力比对、技术培训(含在线继续教育)名额; 

2、组织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调研、科研、攻关等研发活动,推动技术成果共享;

3、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有关团体标准的建设。

(二)协作交流服务

1、组织会员参加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介活动、行业展会等,助力会员展示技术及产品;

2、协助会员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拓展技术交流渠道。

(三)权益保障与服务支持

1、收集会员诉求,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对会员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优秀表现进行宣传,提升会员行业声誉;

3、提供行业自律规范解读及风险提示,指导会员规范运营;

4、开展和承接环保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5、提供行业准入资格评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学术论文与科技成果评选等鉴证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会员服务内容、流程及收费标准(如需)向全体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的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信息,作为其任职资格的证明。会员资格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名册并予以公告。同时,建立电子会员数据库,实时记录并更新会员入会、退会、会费缴纳状态及联络信息变更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2名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的工作联络。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通讯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收回证书。并在本会网站或相关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概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和资助、捐赠。

第七章  捐助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凡捐助或资助者,均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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